-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葉繼升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友三 (會計師)(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丙○○( 兼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3 月8 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96年4 月4 日下午15時15分於本院第四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 東 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52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