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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52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侯東昇陳秀瑛李玉卿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友三 (會計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兼送達代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3 月8 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96年4 月4 日下午15時15分於本院第四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 東 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陳 秀 瑛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 怡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52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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