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152號

低收入戶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曹瑞卿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因低收入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15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

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

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

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第三庭法 官 曹 瑞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 偉 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152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低收入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