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聲字第00053號
- 聲請人
- 甲○○
送達代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因眷舍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4 、5 行關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6條第1 項前段規定,及比例、平等原則之法理」之記載,應更正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 條規定及比例、平等原則之法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聲請人行政訴訟起訴狀第4 頁理由一參照),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