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409號
- 原告
- 鏶旺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代表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培宏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任晟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陳文宗(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11月7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96年12月4 日下午3 時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訴字第01409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11月7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96年12月4 日下午3 時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