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475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因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47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元;上訴,加徵裁
判費二分之一。又裁判費,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
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100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陸仟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