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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4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陳國成陳秀瑛李玉卿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戊○○陳平心之承
原告
己○○陳平心之承
原告
庚○○陳平心之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正綸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辛○○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9 月6 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96年10月3 日下午2 時45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陳秀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