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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聲字第00053號

聲請移轉管轄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王立杰林惠瑜周玫芳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因眷舍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4 、5 行關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6條第1 項前段規定,及比例、平等原則之法理」之記載,應更正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 條規定及比例、平等原則之法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聲請人行政訴訟起訴狀第4 頁理由一參照),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聲字第0005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移轉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