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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409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王立杰林惠瑜周玫芳

原告
鏶旺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代表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陳文宗(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11月7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96年12月4 日下午3 時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409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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