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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308號

禁止財產處分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文舟陳鴻斌闕銘富

上訴人
葉大殷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訴人
謝天仁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訴人
歐宇倫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被上訴人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原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黃興旺(局長)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230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台幣6 千元。查本件上

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闕 銘 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孫 筱 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308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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