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52號

水利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張瓊文蕭忠仁王碧芳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乙○○部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利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19頁「中華民國97年9 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王碧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 偉 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5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水利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