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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28號

償還公費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闕銘富林育如張國勳

原告
陸軍專科學校
代表人
劉必棟(校長)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被告
劉智瑞

 劉連森

      莊來香

 施志杰

李亭葳

 施顯鐘

 張智盛

 張安在

邱招香

 徐少驊(原名:徐世明)

曾春英

 徐尉崧(原名:徐雲長)

 江明德

 江永德

 何益宏

 葉文懷

 葉耀堂

 黃誌楷

 黃弘榮

      許寶桂

 陳志雄

 陳文明

 陳志衛

 龔裕國

 潘玉霞

王永程(原名:王文志)

  王登興

      陳玉甄

林建宏

 林科言

許素華

 劉志陸

劉力民

邱珮樺

 江衍翰

江支財

      凃惠萍

 宋韶偉

  宋榮光

      司貴玉

 莊竣程

  莊熹煌

沈巧貞

  葉家豪

葉鳳妹

 林接宏

 黃奕強

路紅林

黃勝寬

 陳昱瑋

 陳坤源

江素真

  羅良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18日96年度訴字第04128 號判決,發現有誤寫情形,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被告「葉嘉豪」之姓名,應更正為「葉家豪」,特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被告應為「葉家豪」,有戶籍謄本附於本院卷可稽。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葉嘉豪」應為顯然之誤寫,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張 國 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 明 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28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公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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