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28號
- 原告
- 陸軍專科學校
- 代表人
- 劉必棟(校長)
- 訴訟代理人
- 湯光民 律師
- 被告
- 劉智瑞
劉連森
莊來香
施志杰
李亭葳
施顯鐘
張智盛
張安在
邱招香
徐少驊(原名:徐世明)
曾春英
徐尉崧(原名:徐雲長)
江明德
江永德
何益宏
葉文懷
葉耀堂
黃誌楷
黃弘榮
許寶桂
陳志雄
陳文明
陳志衛
龔裕國
潘玉霞
王永程(原名:王文志)
王登興
陳玉甄
林建宏
林科言
許素華
劉志陸
劉力民
邱珮樺
江衍翰
江支財
凃惠萍
宋韶偉
宋榮光
司貴玉
莊竣程
莊熹煌
沈巧貞
葉家豪
葉鳳妹
林接宏
黃奕強
路紅林
黃勝寬
陳昱瑋
陳坤源
江素真
羅良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 月18日96年度訴字第04128 號判決,發現有誤寫情形,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被告「葉嘉豪」之姓名,應更正為「葉家豪」,特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被告應為「葉家豪」,有戶籍謄本附於本院卷可稽。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葉嘉豪」應為顯然之誤寫,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