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二字第0003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家海 會計師
- 參加人
- 乙○○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凌忠嫄(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7年1月15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訴更二字第0003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7年1月15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