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二字第00031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張瓊文胡芳新蕭忠仁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家海 會計師
參加人
乙○○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7年1月15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胡芳新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二字第0003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