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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0000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王立杰林惠瑜周玫芳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檢舉事件(96年度訴字第193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法務部間檢舉事件之訴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節,業據提出郵政存簿儲金簿以為釋明,且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94年7 月5 日高市社局二字第0940022117號函附卷可參,經核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救字第0000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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