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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00024號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徐瑞晃畢乃俊陳金圍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補償金事件,對於民國97年8 月13日本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元。上訴,依第98

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前段、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裁判費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

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00024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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