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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13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王立杰楊得君劉錫賢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一心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漢威 律師
被告
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乙○○(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七第五行關於「……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爭議審定、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劉錫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13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勞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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