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70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闕銘富陳鴻斌許瑞助

上訴人
七福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蓮縣秀林鄉公所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2 月12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3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 千元。查本件上

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許 瑞 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方 偉 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70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