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8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莊志成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樹旺 律師
- 被告
- 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乙○○(總經理)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七第七行關於「……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爭議審定、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