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78號
- 上訴人
- 甲○○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5 月14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訴字第2878號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5 月14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