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即
- 再審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間戶政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台幣6 千元。查本件上
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36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戶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