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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00205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惠瑜

上訴人
坤峰金屬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10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20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

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

6 條第2 項、第3 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

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又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205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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