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00205號
- 上訴人
- 坤峰金屬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10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20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
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
6 條第2 項、第3 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
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又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