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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224號

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畢乃俊

原告
甲○○
被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
代表人
乙○○經理)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31 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開判決書第七頁據上論結欄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無』

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本院民國97年10月31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7 頁據上論結欄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之記載,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224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全民健康保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