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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417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李玉卿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代表人
張佩智(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倪世標(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己○○
送達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判決日期「中華民國97年2 月27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8年2 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予更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41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