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法務部
- 代表人
- 乙○○(部長)住同上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3 月20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45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45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申報公職人員財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