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451號

申報公職人員財產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畢乃俊

上訴人
法務部
代表人
乙○○(部長)住同上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3 月20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45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45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申報公職人員財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