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33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所得稅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6 月10日台財訴字第09700249900 號(案號:00000000)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係台灣公害處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公害處理公司)於民國(下同)93及94年度給付大陸地區美商Total Solutions International, LLC專業技術事務支出,合計新臺幣(下同)7,255,654 元(原核定為10,558,251元,應扣未扣稅額計2,111,650 元,嗣申經復查決定,變更核認給付納稅義務人之其他所得金額,致核定應扣未扣稅額亦變更),而原告斯時為台灣公害處理公司之負責人,即行為時所得稅法第89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之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1,451,131 元(93及94年度分別為759,155元及691,976 元),經被告查獲,除限期責令原告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 條規定,分別按應扣未扣稅額處1 倍罰鍰各計759,100 元及691,900元(均計至百元止)。惟本件罰鍰之裁判係以原告有無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義務為前提;而原告就被告認其負扣繳義務而為補繳上開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之處分部分,其時由最高行政法院以99年度判字第677 號案件審理中,乃認本件有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所稱「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之情事,爰於97年11月27日以裁定在該行政爭訟事件終結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茲因上開處分原告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之所得稅法案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9年度判字第677 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附本院卷可參。是本件停止訴訟原因已不存在,應依職權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