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七福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蓮縣秀林鄉公所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2 月12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3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 千元。查本件上
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70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