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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77號

低收入戶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蕭忠仁林玫君劉穎怡

原告
甲○○
被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代表人
師豫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低收入戶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另候核辦,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77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低收入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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