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7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代表人
- 師豫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低收入戶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另候核辦,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訴字第2577號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低收入戶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另候核辦,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