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97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敘部間退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1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2497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 千元。查本件上
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訴字第249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敘部間退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1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2497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 千元。查本件上
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