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6號
- 原告
- 康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小珊(董事長)
- 原告
-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江義福(董事長)
- 原告
- 大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家蒝(董事長)
- 原告
- 安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是亞華(董事長)
- 原告
- 振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景勝(董事長)
- 原告
- 巧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景勝(董事長)
- 原告
- 蘇郁仁
- 原告
- 洪思綺
- 原告
- 洪思婷
- 原告
- 謝元勳
- 原告
- 謝佳玲
- 原告
- 謝黃月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崔駿武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擴舉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郝龍斌(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坤鍵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 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蓓珍 律師
陳俊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停車場法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編號11「停車塔名稱」應由「寶馬行宮NO.2停車場」更正為「敦南停車大廈」、「原核准使用期間(8 年)」應由「84.02.13至92.02.14」更正為「85.06.13至93.06.12」、「過渡期間(3 年)」應由「93.05.05(公告日)至96.05.04 」更正為「93.06.13至96.06.1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民事訴訟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復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又原判決列載之原告榮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並清算完結,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其法人人格已消滅,併予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