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68號
- 聲請人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即被告)
- 代表人
- 丙○○(代理主任委員)
- 相對人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住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丙○○為聲請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前法定代理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本院受理民國(下同)98年度訴字第468 號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人(即被告)原法定代理人(主任委員)乙○○於裁判送達後之98年8 月1 日離職,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嗣聲請人經行政院以98年7 月29日院授人力字第0980063587號函核准由聲請人副主任委員丙○○代理主任委員,聲請人乃於98年8 月12日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