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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68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王碧芳程怡怡周玫芳

聲請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即被告)
代表人
丙○○(代理主任委員)
相對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代表人
甲○○董事長)住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丙○○為聲請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前法定代理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本院受理民國(下同)98年度訴字第468 號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人(即被告)原法定代理人(主任委員)乙○○於裁判送達後之98年8 月1 日離職,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嗣聲請人經行政院以98年7 月29日院授人力字第0980063587號函核准由聲請人副主任委員丙○○代理主任委員,聲請人乃於98年8 月12日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8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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