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1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 代表人
- 乙○○(校長)住同
- 訴訟代理人
- 藍瀛芳 律師
- 複代理人
- 翁國彥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98年度訴字第919 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8年度訴字第919 號判決正本第1 頁第10行及第11行關於「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98年5 月1 日台財訴字第0980057763A號訴願決定」,應更正為「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98年5 月1日台訴字第0980057763A 號訴願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歸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