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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1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陳金圍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監察院
代表人
乙○○(院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其他請求事件(98年度訴字第428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1 、2 項各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其屬列冊低收入戶之領取白米(發放日期分別為97年9 月7 日、98年2 月12日、98年3 月11日)之通知單及匯入低收扶助金(96年10月份至97年7 月份)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戶名:甲○○,立帳郵局:高雄武廟郵局)等件影本,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字第1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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