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7號

拆遷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闕銘富林育如帥嘉寶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己○○
原告
庚○○
原告
辛○○
原告
壬○○
原告
癸○○
原告
子○○
原告
丑○○
原告
寅○○
原告
卯○○
原告
辰○
上1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
複代理人
葉又華 律師
被告
臺北縣政府
代表人
巳○○(縣長)住同
被告
臺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代表人
午○○(代理處長)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陳璧秋 律師

      張倪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遷補償事件,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7 號判決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理由欄第21頁第22行第8 字所載「然」,應更正為「未」。第21頁第22行第16字所載「,」,應更正為「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98年12月31日98年度訴字第207 號判決中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7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拆遷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