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7號
- 原告
- 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朝棟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恆鋒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於98年7 月30日所為之98年度訴字第347 號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訴訟代理人陳郁庭律師」,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陳郁婷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