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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04號

環境影響評估法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清光程怡怡周玫芳

原告
甲○○等175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謝庭恩律師翁國彥律師被 告 新竹縣政府代 表 人 丁○○(縣長)住同

             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丁○○為聲請人新竹縣政府前法定代理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本院受理民國(下同)98年度訴字第504 號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聲請人(即被告)原法定代理人(縣長)於裁判送達後之98年12月20日離職,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嗣由丁○○繼任縣長,聲請人乃於99年1 月6 日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504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環境影響評估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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