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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17號

私立學校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樹埔蕭忠仁劉穎怡

原告
甲○○
被告
教育部
代表人
乙○○部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 律師

      范嘉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私立學校法事件,中華民國98年7 月2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17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本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訴訟代理人莊嘉倩

」,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范嘉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本件原告已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不得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917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私立學校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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