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58號
- 抗告人
- 李恒隆
上列抗告人因公司法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本院99年度○○第01258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
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
,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