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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18號

拆遷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清光洪遠亮李維心

原告
陳佳森
被告
桃園縣平鎮市公所
代表人
陳萬得(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淑月

 徐朝崇

上列當事人間拆遷補償事件,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18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第㈠之第七行關於「合法建築物補償標準百分之七」記載,應更正為「合法建築物補償標準百分之七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18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拆遷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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