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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280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畢乃俊

原告
中視新娘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錦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 月31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0028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

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

,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80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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