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280號
- 原告
- 中視新娘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錦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 月31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0028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
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
,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