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8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育龍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鍾亞秦
上列當事人間老人福利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1日99年度簡字第00827 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下第一行關於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工保險費」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老人福利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100 年5 月31日99年度簡字第827 號裁定中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