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58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黃秋鴻

抗告人
李恒隆

上列抗告人因公司法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本院99年度○○第01258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

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

,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58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