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18號
- 原告
- 陳佳森
- 被告
- 桃園縣平鎮市公所
- 代表人
- 陳萬得(市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徐淑月
徐朝崇
上列當事人間拆遷補償事件,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18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第㈠之第七行關於「合法建築物補償標準百分之七」記載,應更正為「合法建築物補償標準百分之七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