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4號
- 原告
- 呂秀英等473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榮彬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立信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志祥 律師
- 被告
- 國防部
- 代表人
- 高華柱(部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宏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陰正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4 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于振祥等25人之姓名,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