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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0年度台重覆字第13號

非依法律受羈押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吳燦林瑞斌何信慶鄭純惠林金吾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0年度台重覆字第13號

聲請重審人

即葉中立之

繼 承 人 葉周月春

      葉震群

      葉春蘭

      葉春英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其被繼承人葉中立非依法律受羈押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本庭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決定(109 年度台覆字第69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聲請重審人葉中立在聲請重審後,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葉周月春、葉震群、葉春蘭、葉春英(下稱葉周月春等4 人)聲明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有刑事補償法第21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原補償請求人得向為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刑事補償法第21條規定甚明。是聲請重審,應以確定之刑事補償決定為對象。本件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葉周月春等4人對於本庭109年度台覆字第69號決定(下稱第69號決定)聲請重審,然查該決定係以:葉中立主張於51年6月間及52年至55年5月間止,受非法羈押共計3年又61日,請求刑事補償新臺幣578萬元乙節,並非對本庭109年度台重覆字第3號決定書聲請重審,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有所誤認,逕將葉中立上開請求以該署109 年重覆字第1號決定(下稱第1號決定)移送至本庭,尚有未合,因以將第1 號決定撤銷,可見第69號決定非屬不利於聲請人之刑事補償確定決定。聲請人對之聲請重審,與刑事補償法第21條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非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林 瑞 斌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0年度台重覆字第1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非依法律受羈押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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