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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1年度台覆字第7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吳燦謝靜恒鍾任賜王梅英李寶堂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11年度台覆字第75號

聲請覆審人 胡明義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傷害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決定(111年刑補字第11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胡明義前因被告陳俊男傷害案件,被告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97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確定(下稱原判決),聲請人認被告傷害情節嚴重,原判決判處刑度過輕,法官違法失職,而聲請刑事補償,依上說明,該管轄機關應是作成上開判決之新竹地院。聲請人向原決定機關為刑事補償之請求,原決定機關因認其無管轄權,以決定將之移送新竹地院,核無不合。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 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李寶堂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1年度台覆字第75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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