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1年度台覆字第75號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11年度台覆字第75號
聲請覆審人 胡明義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傷害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決定(111年刑補字第11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胡明義前因被告陳俊男傷害案件,被告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97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確定(下稱原判決),聲請人認被告傷害情節嚴重,原判決判處刑度過輕,法官違法失職,而聲請刑事補償,依上說明,該管轄機關應是作成上開判決之新竹地院。聲請人向原決定機關為刑事補償之請求,原決定機關因認其無管轄權,以決定將之移送新竹地院,核無不合。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 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