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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2年度台重覆字第8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吳燦盧彥如沈揚仁張競文林恆吉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2年度台重覆字第8號

聲請重審人 周應龍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駁回其重審聲請之確定決定(111年度台重覆字第19號),聲請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對於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所為聲請重審不合法予以駁回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7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重審人周應龍對於本庭111年度台重覆字第19號駁回其聲請重審不合法之確定決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 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林恆吉

  書記官 柳秋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2年度台重覆字第8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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