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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3年度台覆字第36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高孟焄蘇芹英洪兆隆林靜芬陳靜芬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13年度台覆字第36號

聲請覆審人 高綵辰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決定(112年度刑補字第1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

原決定撤銷。

理由

一、按刑事補償事件,為保障補償請求人之程序權,並明其請求有無理由及決定補償金額,以維補償請求人之權益,俾完備其程序,初審決定機關於作成決定前,除認補償請求人之請求尚與實體上之理由不相涉,或決定結果於補償請求人並無不利,或其他無礙其權益之維護,或經合法傳喚補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外,均應依刑事補償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到場,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而受害人有無同法第4條第1項所定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攸關補償請求人能否獲致賠償,影響其權益甚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應依上開規定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到場,並將認定受害人行為之證據,提示或告以要旨,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始為適法。

二、經查,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高綵辰以其因涉嫌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自民國111年8月23日至同年10月18日遭受羈押,嗣上開案件經該署111年度偵字第13077、167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由,請求刑事補償。原決定機關未踐行首揭傳喚聲請人之程序,就採為決定基礎之證據資料,提示予聲請人或告以要旨,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即自行參酌案卷資料,認定聲請人遭受羈押,係因其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湮滅證據誤導偵查行為所致,得不為補償,因而駁回聲請人之請求,程序上自有未合。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陳靜芬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3年度台覆字第36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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