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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六二號

殺人未遂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5 月 07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六二號

  聲請覆議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

  賠償聲請人 甲○○

右賠償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聲請冤獄賠償,聲請覆議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決定(八十六年度賠字第十六號),聲請覆議,本會

決定如左:

主文

原決定撤銷。

甲○○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之機關管轄,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本件賠償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執行覊押,至同年十一月十四日准予具保停止覊押。嗣該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一號判決賠償聲請人無罪,上訴後亦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二一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卷宗可稽。依首揭說明,本件冤獄賠償自應由判決無罪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決定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對之並無管轄權。乃台灣高等法院未注意及此,從實體上決定准予賠償新台幣八萬四千元,自屬違誤。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非無理由,應將原決定撤銷,駁回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爰為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主席委員 林 明 德委員 吳 啟 賓委員 紀 俊 乾委員 許 朝 雄委員 洪 明 輝委員 陳 宗 鎮委員 葉 賽 鶯委員 石 木 欽委員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六二號於民國 8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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