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一○○號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一○○號
聲請覆議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
賠償聲請人 甲○○
右賠償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冤獄賠償,聲請覆議人不服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決定(八十七年度賠字第七號),聲請覆議,本
會決定如左:
主文
原決定撤銷。
理由
按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賠償聲請人甲○○因嫌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曾受覊押十三日,嗣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因而聲請冤獄賠償,本應由原處分機關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管轄,乃賠償聲請人誤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同法院未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竟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逕由實體上決定准予賠償新台幣五萬二千元,自屬違誤。聲請覆議人,求予撤銷原決定,非無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主席委員 林 明 德委員 吳 啟 賓委員 紀 俊 乾委員 許 朝 雄委員 洪 明 輝委員 陳 宗 鎮委員 葉 賽 鶯委員 陳 國 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