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一九號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一九號
聲請覆議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
賠償聲請人 甲○○
右聲請覆議人因甲○○詐欺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
十六年十月三日決定(八十六年度賠字第二二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
原決定撤銷。
甲○○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
本件賠償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五日執行覊押,至同年月十八日准予具保停止覊押。嗣該案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四六二號不起訴處分書處分不起訴確定,有該案卷宗可稽。依首揭說明,本件冤獄賠償自應由高雄地檢署管轄,原決定機關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對之並無管轄權。乃高雄地院未注意及此,從實體上決定准予賠償新台幣四萬二千元,自有違誤。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非無理由,應將原決定撤銷,駁回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爰為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主席委員 林 明 德委員 吳 啟 賓委員 紀 俊 乾委員 許 朝 雄委員 洪 明 輝委員 陳 宗 鎮委員 葉 賽 鶯委員 石 木 欽委員 陳 國 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