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九五號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 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九五號
聲請覆議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
賠償聲請人 甲○○
右賠償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冤獄賠償,聲請覆議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決定(八十六年度賠字第九十五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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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原決定撤銷。
理由
按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冤獄賠償,應由原處分或原判決無罪之機關管轄,同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因詐欺罪刑確定判決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至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停止執行之日止,受刑之執行一百零四日,嗣經最高法院非常上訴審將更為審判前第二審關於伊部分之確定判決撤銷,由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八八號更為審判,撤銷更為審判前第一審關於伊部分之判決,改判無罪確定,因而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條之規定聲請冤獄賠償等情,揆之上開規定,本件應由更為審判諭知無罪之台灣高等法院管轄。原決定未察,逕為實體上之決定,自有未合,聲請覆議機關執以指摘原決定管轄不當,非無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主席委員 林 明 德委員 朱 錦 娟委員 呂 潮 澤委員 劉 福 聲委員 許 澍 林委員 賴 忠 星委員 陳 世 淙委員 李 慧 兒